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125号之二
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82531190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汽轮四村75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正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82959496W,住所地洪泽县城湖滨花苑5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芳,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7997921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礼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馨媄,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905元减半收取5453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523元,由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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