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38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XCF82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吉大道1号2号楼5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逸,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82531190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汽轮四村75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正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115民初1386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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