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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07民初12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综合大市场****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00507N。 法定代表人:**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科园昭阳北路路东、园中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13805151J。 ***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皖0207民初12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市金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