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7民初206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新区弋江生活服务中心7楼南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0050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原告***与被告***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庆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超
书 记 员 宋 伟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