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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7民初206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新区弋江生活服务中心7楼南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0050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原告***与被告***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庆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超 书 记 员  宋 伟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