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11民初7008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沈昆,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不详。

第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玉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通公司),第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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