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007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诉讼费76310元,由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云
人民陪审员仇家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印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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