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2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2层G区20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10号楼10层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园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国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20元、上诉人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静
审判员程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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