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446号
原告:烟台市万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枫林路**。
法定代表人:姜松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城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颖,山东众城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直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兴胜。
原告烟台市万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市万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万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