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3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翰,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万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枫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98360Y。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万光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