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盾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辽宁华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天益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某某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12274号
原告辽宁华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梅,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天益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被告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华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天益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华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秦 木
审 判 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邱 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左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