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3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久州英联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戴冠钊诉被告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209.5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2387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粤A×××××程力威牌汽车、粤A×××××江铃牌汽车。本院已另案【案号(2016)粤0105执3046号】查封上述两汽车的车辆档案,但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详见(2016)粤0105执3046号查封财产清单)。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暂不处置查封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已查封但去向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3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