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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与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5执5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久州英联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俞红鹰。
原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诉被告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771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体育东路支行开设有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为1291692.8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支行营业部开设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12731.1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雅宝新城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62261.96元;在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452427.87元。本院依法扣划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1919113.80元,扣除执行费23135元后,余款1895978.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