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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澧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英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5执30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澧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久州英联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英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澧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英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澧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英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00000元、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澧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东英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东久州英联微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粤A×××××程力威牌汽车、粤A×××××江铃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上述两汽车的车辆档案,但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并查封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暂不处置查封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已查封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3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