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75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81733778L。

法定代表人:魏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文登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久,主任。

申请人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心(开户行日照银行银海支行371000201200001007)账号内的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20万元。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心(开户行日照银行银海支行371000201200001007)账号内的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