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086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诉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雯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