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03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宪宝,局长。
被告: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波。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东
人民陪审员 刘 开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