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2835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告: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8173377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