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8476号
原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817337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0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038673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80元,共计130
元,由原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隋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