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548号
原告:***-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56号三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兰,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23A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峰,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冰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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