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民初6416号
原告:上海誉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东街1号第14幢169室。
法定代表人:胡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场路518号15A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誉鸣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鸣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审 判 员
唐宝根
书 记 员
陆笑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