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华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华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5栋18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23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华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10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华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华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