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6民初2019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经济开发区鳌江镇10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中心大道5000号锦绣华庭商住楼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逸铴。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