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611号
原告:***。
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逸铴。
原告***与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