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2301号之二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中央横南24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中心大道5000号锦绣华庭商住楼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逸铴,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楚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计307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6596.50元,由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