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525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仇胜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