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辽06民终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1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已从被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取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12500。,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同意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终6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