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1727号
原告**年,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6612186213。
法定代表人:王大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世斌,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年与被告丹东启隆建筑工程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