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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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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3执21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赫巍,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滨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7047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款519000元。执行费7***0元申请人已交纳。经查,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经网络发布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3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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