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嘉财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官电南小区2号楼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嘉财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