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福义、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计价值4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义、丹东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计价值42.5万元的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