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3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加油站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068957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137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相关利息人民币20985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身份地址社区村委核实,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7261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67××××7096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号为085e9858ed339d7a395249428@wx.tenpay.com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3381××××2404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止。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共计8958.27元,扣除执行费3048元,剩余案款5910.27元划付给申请人。上述财产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38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