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261号
申请人: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加油站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068957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京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汇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4R67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京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6610.24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3203.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京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61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