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1843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加油站旁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镇镇中路新电城路段后街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约定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87元,由原告广东粤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