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平安街1-82div>
法定代表人:肖劲,该公司经理。
原告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丽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