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7536号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水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缆货款人民币106292元及利息2653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9月18日本金为93100元,利息为489元,从2017年9月18日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本金为106292元,利息为26041元;利息暂合计为26530元);二、判令被告***对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13282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博罗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以下称“买受人”)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电缆。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9月18日分别向买受人发送2批价值106292元的交联电缆,其中2017年8月17日货值93100元,2017年9月18日货值13192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9月18日签收了两批货物。收货至今,买受人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21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若债务人未还清全部欠款,本人及担保人愿意承担全部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买受人及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博罗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已注销,买受人是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在《欠条》中作出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还清全部欠款则被告***愿意承担全部债务的承诺,被告***应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送货清单显示,送货地点为惠州市龙门县并非清远市清城区,故合同履行地并非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博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惠州市博罗县、惠州市龙门县,亦非清远市清城区。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