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7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江区创丰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阳山村委会干井镇。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被执行人:陆带,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江区创丰五金电器经营部、***、陆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436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民终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294586元及利息(利息以294586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7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带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共32441元;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3596元,本院对上述存款依法作扣划处理,退本案申请执行人垫付受理费及案款31632元,转本案执行费4405元。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陆带名下的存款已处理完毕。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7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