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11455号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众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4队大围一巷1号首层自编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众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