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洲存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2911号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市洲存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民康路3号湛江海田机电汽配市场B区H幢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洲存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大博金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