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4财保312号
申请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银座中心4号楼1-20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