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恢392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组织机构代码:58877387-1。
法定代表人:祝兴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郇庆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桐林村****,现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城南2公里路西竹寺沟西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线索举证报告书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入、住所、电话等执行线索。
5.2019年9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