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

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和谐广场银座中心5号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国,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4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是上诉人,因此,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不论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临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之内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签订的合同,受托人是主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受托方,其所在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临朐县,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4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