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

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1971号

原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348P。

法定代表人:祝兴国,董事长。

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和谐广场银座中心5号楼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954R2Q。

法定代表人:李炳忠,经理。

原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38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原告依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履行了代理费用的支付义务,可被告违背合同约定至今未完成代理事项。

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临朐县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应当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若不存在协议管辖情形,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并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根据资质申报标准向被告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被告依据资质申报流程向临朐县住建局提供资质申报所需材料,后待潍坊建委审批,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主要地点在临朐县,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临朐县。因此临朐县人民法院作为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恒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广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