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

青州市大东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627号
原告:青州市大东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DE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FTCFM2D。
经营者:闵凡英,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现代钢铁物流园DE区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1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敬,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348P。
法定代表人:祝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大东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大东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大东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州市大东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莹
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