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东省临朐县新华路51号),系原告儿媳。
被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