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东省临朐县新华路51号),系原告儿媳。 被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