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3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6270元。
1.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1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27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