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3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临朐万佳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营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源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嵩山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办岩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法,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朐万佳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源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潍坊***属制品有限公司、**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5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200000元。
1.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朐万佳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源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潍坊***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万佳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源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潍坊***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交纳案款222415.45元。
3.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2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朐万佳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源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潍坊***属制品有限公司、**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