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87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途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中山市宏正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意,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途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宏正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05月0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77222.30元、律师费15000***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0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