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辽0604执78号
沈阳圣野大件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圣野大件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沈阳圣野大件设备运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589123元及损失160000元,利息59049元,案件受理费18397元,共计3826569元。执行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辽0604执625号案件剩余执行款75415.85元,另提取了被执行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到期债权3791045.15元,两项共计386646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9892元,剩余3826569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圣野大件设备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4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徐勇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