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民初4324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巢湖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23315567R。
法定代表人:刁节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巢湖正德机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镇工业区奇瑞大道东侧S312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78721019D。
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原告: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正德机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