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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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903执816号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浙0903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金158000元及利息,支付建筑设备的拆卸费、运费、码头费等费用合计4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1元、执行费29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在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得的工程款212298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801元、执行费2997元,申请执行人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表示领取执行款共计206500元,愿意放弃剩余利息,并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可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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